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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我县中心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并整治殡葬秩序

来源:新邵新闻网 编辑:xieyingchun 2017-06-05 09: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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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中心城区殡葬秩序整治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新政通〔2017〕6号

  为搞好我县“三城同创”工作,规范县城中心城区殡葬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中心城区进行殡葬秩序整治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县城已建成的中心城区,具体行政区划为:酿溪镇临江、资滨、柏树、雷家坳、长滩、酿溪、大新、大塘、新涟、新东、栗山、佳源、畔田、新阳、沙湾、大田、官冲社区。

  二、整治时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建立长效机制,纳入日常管理。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除集中治丧点在7:00-22:00时段内可以燃放爆竹外,县城整治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整治区域范围内的街道(含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和机关院落、住宅小区搭设灵棚治丧,所有丧事应到集中治丧点治丧。治丧时间不得超过3天,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所有出殡活动应在早上8点前结束,禁止抬棺游街、沿路抛洒冥纸冥钱等物品。

  四、禁止在耕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墓地、墓穴。

  五、整治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主动报请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切实采取必要的安全和环保措施。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殡葬管理秩序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明知其直系亲属违反殡葬管理秩序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而未予以制止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等媒体作公开检讨,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所有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七、凡遵守殡葬管理政策和县城殡葬秩序整治相关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补贴。在集中治丧点治丧的,免除租厅费、运输费(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性丧葬费的除外);凡在县殡仪馆或集中治丧点既治丧又自愿火化的,基本丧葬费全免;不属于遗体强制火化范围主动进行火葬的,新公墓建成后、2021年以前可在公墓免费提供墓地。

  八、治丧过程中,违反殡葬管理秩序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一律取消政策性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过程中如有违规搭建灵棚和违规出殡、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行为,由县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九、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在殡葬秩序整治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进行殡葬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3602323(县城管局)。

  十二、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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