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疫防办发〔2020〕10号
根据湘疫防秘发〔 2020〕3号文件精神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对餐饮单位、商超及零售药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餐饮单位
1. 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组织、举办、承办酒席等各类群体性聚餐(包括农村聚餐)。
2. 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以桌餐、自助餐等聚餐方式让消费者在店内用餐,可使用餐盒、食品袋等“拎包即走”或预约送餐的形式提供餐饮服务。
3. 禁止采购、宰杀、加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食材原料;禁止采购、饲养和宰杀活禽、活畜。
4. 对从业人员应每日测量体温,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从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戴口罩、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
5. 应保持加工场所空气流通,一律拆除保温门帘。每天必须对食品加工设备设施、餐食用具及场地等进行全面消毒,未经消毒禁止使用。
6. 外卖送餐平台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做到每天 对“骑手”进行健康晨检,每天对餐箱进行有效消毒。
二、商超
1. 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专门防控组织,安排专人
负责防疫工作,明确岗位分工,营业期间相关人员要在岗在 位。 .,
2. 必须在入口处设置入场佩戴口罩的醒目标识,提醒广大顾客自觉佩戴口罩入内,对未佩戴口罩进入经营场所者 及时劝阻。
3. 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对进入超市人员安排专人进行体温检测,并逐一记录,发现疑似感染者及时向相关 部门报备。
4. 加强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监管,员工洗手消毒、佩戴口罩,并经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岗。
5. 加强商场通风,一律拆除保温门帘,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6. 建立消毒杀菌工作制度,每天开业前和停业后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处理,并作好记录。
7. 要拓宽采购渠道,加大生活必需物品采购力度,保供应、保质量,不脱销、不乱涨价。
三、零售药店
1. 严格进入药店顾客体温检测要求。所有零售药店需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
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的,拒绝其进入药店购药,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相关社区居委会。
2. 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3. 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防控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毒杀菌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 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涨价,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全县人民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 供应。
以上事项落实情况,由村、社区(网格)干部现场督促核查。对违反《通知》要求,未达到上述防控要求擅自营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经营证照。
新邵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2月11日
来源:新邵新闻网
作者:新邵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谢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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